《中共重庆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5年第2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办公厅《进一步推动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市委部委、市级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学校监督体系,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委教育工委重要工作安排落地落实,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巡察工作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委负责、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师生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市委一届任期内对校内基层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六条学校党委把巡察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市委、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加强巡察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巡察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察工作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落实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育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政治巡察监督,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
(三)研究提出每轮学校党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加强巡察整改和深化成果运用;
(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巡视巡察上下联动;
(八)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发挥巡察综合监督作用;
(九)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整体谋划和统筹领导,对党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工作安排,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议定交办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六)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正处级(或中层正职)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巡察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各相关机关教辅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要支持巡察工作,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巡察前突出情况通报、巡察中突出专业支持、巡察后突出整改日常监督,切实履行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巡察办选派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
(二)为巡察组提供信息、专业等支持;
(三)指导业务管理范围内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整改工作;
(四)及时办理巡察移交的相关问题和线索,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五)协助开展巡察整改监督检查;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要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政治监督,围绕“四个聚焦”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结合职能责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要求及学校党委工作安排,特别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方面情况,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情况。
(二)聚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情况,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工作等情况。
(四)聚焦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整改责任落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整改实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十五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察监督。探索“延伸巡察”“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减少“熟人社会”影响。探索建立与市委巡视、属地巡察、高校交叉巡察的联动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坚持依靠师生、发动师生,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直接深入干部群众,面对面问实情、访民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运用信息数据手段,拓宽问题线索来源,不断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巡察办应当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并协调安排有关事宜。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人事、学工、教务、学科建设、科研、财务、审计、信访、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应当结合巡察对象的特点多渠道收集情况,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办备案。
第十七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应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通报巡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公开巡察组的联系方式。会后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第十八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巡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统一登记管理,及时研究、分类处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一条巡察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党委同意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对违反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党委宣传部应当加强巡察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察监督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校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抓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内容。
第三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好巡察整改日常工作,指定相关机构承担巡察整改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
(二)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巡察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整改方案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商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进行审核,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
(三)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强化举措;
(四)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六)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七)在巡察反馈后6个月内,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商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进行审核,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室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牵头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第三十五条巡察办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学校党委以上述条件为基础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轮巡察原则上均从巡察干部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一经发现不适宜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巡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要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不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被巡察党组织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四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对巡察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巡察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科院委〔2021〕17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