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健全监督机制,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渝委办发〔2014〕9号)《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二级单位部门监管的实施意见》(重科院委〔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是指对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贻误工作、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四条 实施效能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有错必究原则;
(二)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三)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原则;
(四)责任追究和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对处级干部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或纪委办(监察处)组织实施效能问责工作;对其他教职员工实行效能问责,由其所属二级单位(部门)或人事处组织实施效能问责工作。
第六条 教职员工受到效能问责,可结合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 教职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或者谎报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推诿扯皮、态度冷漠、故意刁难,以及其他有损师德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人员不牵头协调,或者协办人员不支持配合,致使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未做好工作交接,致使贻误工作的;
(七)不执行首问负责等学校工作制度,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馈送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吃请、旅游、娱乐以及其他消费活动的;
(九)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教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故旷工的;
(二)迟到、早退或者违反单位请销假制度,致使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或者外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致使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饮酒贻误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第九条 本单位(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一)对党务、政务信息不按规定公开的;
(二)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应当进行效能问责,未按规定进行问责,或者隐瞒、包庇的;
(三)强令、指使、授意下级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二级单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 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对单位(部门)造成了不良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对学校工作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公开道歉、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对学校整体形象和工作都造成了较大影响且无法挽回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
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公开道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调离岗位、免职等问责方式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不配合、干扰、阻碍效能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恐吓、威胁、陷害调查人、举报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12个月内曾受过效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从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教职员工的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自身过错,致使教职员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未作出具体规定,无法认定教职员工责任的;
(三)教职员工对上级强令、指使、授意其实施影响效能建设的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后,上级仍要求执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教职员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效能问责,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问责实施单位(部门)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线索受理登记表》并进行受理:
1.校内校外人员投诉举报的;
2.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学校领导批示的;
3.明察暗访发现的;
4.新闻媒体曝光的;
5.学校各类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
6.其他来源的线索。
(二)调查核实
问责实施单位(部门)组建调查组(成员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对反映情况进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调查记录,根据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和问责建议。
(三)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实施单位(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部务会)作出问责决定;对处级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必须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对科级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必须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不需要实行问责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调查人、线索提供单位或者人员作出说明。决定给予效能问责的,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决定审批表》,并制作《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决定书》,在作出问责决定后7日内送达被问责的教职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效能问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已调至其他单位(部门)的教职员工实施问责,由原单位(部门)调查核实,并向其现任职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挂职锻炼、临时抽调的教职员工实施问责,由接收单位(部门)调查核实,并向派出单位(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问责决定从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生效。
(四)执行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实施单位(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科级以上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决定书》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在办理效能问责事项中,教职员工与办理的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被问责的教职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五章申诉及复核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教职员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重庆科技学院效能问责决定书》(附件1)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实施单位(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教职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绩效考核参照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受到诫勉谈话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